2005/2/11
原載於 HKUDB 基督教討論區
提出者 | 問題 | 有關法律條文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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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man / 抽刀斷水 | 提供聖餐、聖血供教徒食用飲用,是否應受食環署監管?如屬已包裝好的食物,是否應加入食物標籤的資料,列出成份、有效日期等等?如果不是已包裝好的食物,應要有食肆牌,否則是否「無牌經營食肆」?而如果「寶血」含酒精,是否要有酒牌?如無酒精,又是否符合聖經? | ||
隨風 | 天主教教徒離教後,未見有除名機制,是否合乎私隱條例? | 章: 486 標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6 條文標題: 刪除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凡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是用於某目的(包括與該目的有直接關係的目的),但已不再為該等目的而屬有需要的,則除在以下情況外,該資料使用者須刪除該等資料─ (a) 該等刪除根據任何法律是被禁止的;或 (b) 不刪除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包括歷史方面的利益)的。 | |
赤蛙 | 傳教電視節目,部分有違史實,是否應加上警告字句,類似「本片內容並非為全部事實」、「本節目部分內容鼓吹迷信,請各位留意」等? | ||
訪客得得B | 信徒奉獻,是否可以抽稅? | ||
抽刀斷水 | 以人權法精神,是否應引入《宗教歧視條例》,以遏止日益猖狂的「基督徒優先」招聘廣告? | ||
抽刀斷水 | 以人權法精神,應否立例保障就讀教會學校的學生,保護他們有不參與宗教活動和不參加宗教科會考之權利,及保障有公平的學習機會? | 章: 383 標題: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憲報編號: 條: 8 條文標題: 香港人權法案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十五條 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 (二) 任何人所享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不得以脅迫侵害之。 第二十三條 少數人的權利 屬於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 |
抽刀斷水 | 褻瀆聖靈罪應否廢除? | 章: 21 標題: 誹謗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3 條文標題: 就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所作的報刊報導享有特權 版本 日期: 30/06/1997 (1) 就在任何法院席前公開聆訊的法律程序而在任何報刊或廣播所作的公正和準確報導,如是在該等法律程序進行的同時發布的,即享有特權: 但本條並不授權發布任何褻瀆神明或不雅的事項。 (將1901年第9號第3條編入。由1911年第50號修訂;由1911年第62號附表修訂;由1961年第33號第7條修訂) [比照1888 c. 64 s. 3 U.K.] | 法周刊 - 法律常識 |
抽刀斷水 | 「不信者下地獄,受永火燃燒」,宣揚者應否被檢控為恐嚇罪? |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4 條文標題: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 |
抽刀斷水 | 應否取消宗教團團體自動成為慈善團體之特權?(同時亦自動取消教徒將奉獻用以扣稅之權利) | ||
Sherman | 和合本聖經上註明版權屬聖經公會,其實是否應屬public domain的文獻? | ||
www / vincenthychow | 聖經應否加入警告字句如"本刊物部份內容可能令人反感,嚴禁向未滿十八歲之人仕出售,租貸,借出或播放",並封上膠袋? |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發布和展示。條例的精神,是一方面容許成年人有閱覽各類資訊的自由,另方面透過管制,防止青少年接觸不雅物品,從而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也規定成立淫褻物品審裁處,該司法機關負責對由出版商自願提供、執法機關提交,又或是經裁判法院審訊後轉介的物品的厭惡程度作出裁決。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把物品分為三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劃為第I類;不雅物品劃為第II類;淫褻物品劃為第III類。根據條例,「淫褻」及「不雅」是指物品帶有暴力、變態和令人反感的成分。凡屬不雅物品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而且必須載有法定警告告示。至於淫褻物品,則一律禁止發布。 |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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